根据GB 12348—2008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定义
3.4 厂界 boundary由法律文书(如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、租赁合同等)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(或所有权)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。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。5.3.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,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、高度 1.2m以上、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的位置。由以上规定位置测得的噪声值为厂界噪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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